关于郑州富立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印章和证照遗失作废声明

关于郑州富立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印章和证照遗失作废声明

公开时间:41分钟前 公 开 人:郑州富立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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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富立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印章和证照遗失作废声明

2026年6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银安对郑州富立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破申1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3日指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担任郑州富立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6年7月21日,在富立信公司厂区大门口张贴《关于移交郑州富立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的通知》,明确要求富立信公司法人、股东、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于2026年7月27日下午3点前向管理人移交前述全部资料。期限届满后,无人与管理人联系,亦未有任何资料移交。随后,管理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责令富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限期履行移交义务,并对其妨碍破产清算的行为予以司法处罚。

2026年8月7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向富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民事裁定书,限其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印章、证照、财务账簿等全部资料。截至目前,上述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富立信公司仍未移交任何资料。

现管理人未接收到富立信公司的任何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账册、债权债务清册、合同等相关资料。

为维护富立信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声明如下:

自2026年6月25日起,富立信公司未被管理人接收到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4T716M)等材料均遗失并作废,如擅自使用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郑州富立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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