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鲲鹏活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贵州鲲鹏活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4-09-29 公 开 人:贵州鲲鹏活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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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鲲鹏活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贵州鲲鹏活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4)黔01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鲲鹏活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鲲鹏文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4)黔01破25号《决定书》,指定贵州普诚舜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鲲鹏文化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

鲲鹏文化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集,在法定期限内召开,会议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一法庭。会前,破产管理人通过现场以及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3户,债权总额为142,081.4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为0元。实际到会债权人为2,代表的债权总额为127,467.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鲲鹏文化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管理人执行职务报告》《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二、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债权人共1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50%;同意1户债权人确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额共计125,830.42元。占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88.56%

三、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垫付的债权人共2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100%同意垫付的2户债权人确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额共计127,467.25元。占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0%

就《关于债权人垫付破产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的议案》,全体债权人表决选择“不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垫付的债权人共2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100%同意垫付的2户债权人确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额共计127,467.25元。占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0%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贵州鲲鹏活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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