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3223破1号

(2021)川3223破1号

公开时间:2022-06-22 公 开 人: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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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3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曹昊辰

2021516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川金和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寨食品)破产清算一案。2021712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并于202186日指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作为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九寨食品于200312月,经阿坝州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美元199.98万元,住所地为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工业园区1号。经管理人核查,目前九寨食品仅有资产为应收茂县禹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租金60万元以及茂县禹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厂区内还有尚未改造完成的猪舍,此猪舍已经由茂县禹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完成3/4的改造,不能进行分割,变现成本大于其财产价值。负债方面,本院于2022620日作出2021)川3223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茂县禹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11位债权人共计12笔的债权,合计债权金额共计132,593,883.26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九寨食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符合宣告破产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武江冰
          董泽强

           杨  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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