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锦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是否上诉的征求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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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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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锦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是否上诉的征求意见函

2024方管常破字第60号

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原告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锦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户增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管理人于2026年2月3日收到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427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锦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代偿款

10470712.2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470712.22元为基数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5% 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3.0%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06.22元,由原告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5082元,被告河北锦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4624.22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上诉期至2026年2月24日届满。债权人认为应对本案提起上诉的,请于2026年2月14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请求上诉的书面意见。如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提交请求上诉书面意见的,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管理人将提起上诉;书面意见邮寄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86号东升饭店三楼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处,联系人:张律师15132069184、张律师15100065052;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不要求上诉,管理人将不再提起上诉。

如提起上诉的,二审上诉费用约为5082元,诉讼费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列为破产费用。

特此函告

 

        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六年二月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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