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2024)皖0882破11号

民事裁定书(2024)皖0882破11号

公开时间:2024-06-28 公 开 人:安徽省宇畅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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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 0882 破 11 号
2024 年 5 月 11 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安庆江恒商业运营
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省宇畅木业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安徽省宇畅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向管
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 7771385.64 元。管理人
经审查,依法编制了债权表,并经安徽省宇畅木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对其中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的
3 笔合计金额 3962266.79 元(普通债权 3945956.79 元、劣
后债权 16310 元)债权,其中一户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再次
核查后作出相应答复并予以更正,现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确认
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
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安庆江恒商业运营策划有限公司等 4 位
债权人的 4 笔债权均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安庆江恒商业运营策划有限公司等 4 位债权人的 4
笔债权(详见附《安徽省宇畅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
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邦斌
审 判 员
唐 瑭
审 判 员
李 瑾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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