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执照、印章作废声明

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执照、印章作废声明

公开时间:2025-05-19 公 开 人: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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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执照、印章作废声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1216日作出(2024)渝05破申78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四川利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隆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517日作出(2025)渝0512号决定,指定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立即调取了债务人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电话联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并邮寄《接管通知书》,拟联系债务人移交营业执照、印章等资料。现管理人仅接管到隆宇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资料。

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声明如下:债务人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签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卢越岗人名章、谭思维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鉴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均作废。自202412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有关人员使用该印章、执照的行为均属违法且无效,因使用该印章、执照设定的权利义务及其由此造成的损失等民事、刑事责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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