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债权人未开发票处理办法通知书

关于对债权人未开发票处理办法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3-04 公 开 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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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债权人未开发票处理办法通知书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

管理人在办理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伊犁伊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威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破产清算一案中查实,部分债权人存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对破产企业欠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管理人针对该清算案件中债权人未开具发票一事通知如下:

一、在破产受理前,债务人已经付款而债权人未开具的发票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全额开具发票。若债权人拒不提供发票,管理人将在债权分配过程中,因债权人未提供发票而无法进行成本扣除和税款抵扣的税金部分留存在管理人账户延缓支付,剩余债权分配额用于清偿债权人。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权人仍未提供足额发票,则该部分税款直接用于债务人清缴税金。

二、破产受理前,债务人未付款且债权人也未开具发票的,债权人根据最终破产分配实际受偿金额开具发票。

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针对债务人未付款且债权人也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开具发票(具体在分配方案中或受领分配款时).对于无法全额清偿的货款,债权人可以凭借破产相关文书作应收账款坏账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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