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晟(湖北)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征询债权人是否垫付诉讼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的函件

融晟(湖北)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征询债权人是否垫付诉讼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的函件

公开时间:2025-02-17 公 开 人:融晟(湖北)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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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晟(湖北)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征询债权人是否垫付诉讼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的函件

2024)融晟破管字第16

融晟(湖北)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汉区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2024)鄂0103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融晟(湖北)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鄂0103破26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11月20日,融晟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无债权人对《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提出异议,该方案已获债权人审查通过。会后,管理人再次联系在册股东要求其补缴出资,均未予补缴。因融晟公司的情况不符合开具支付令的条件,故管理人拟向江汉区法院起诉股东追缴未实缴的出资,现征询各债权人是否垫付诉讼费用,具体方案如下:

一、《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规定

若债权人愿意垫付诉讼费用的,管理人将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追收。若任一债权人同意全额垫付诉讼费用的,在款项实际追回后将优先清偿已垫付费用并给予垫付诉讼费用的债权人一定比例奖励(实际追回费用扣除所有费用如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后)的3%。

二、追缴股东出资的范围

若按照注册资本全额追缴,因现有已确认的债权远低于融晟公司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假设能全额追回出资,在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权人后,还涉及多余款项返还股东的情况,而且诉讼费用较高。综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追缴股东出资的范围为江汉区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总额及以此为基数测算的破产案件申请费、管理人报酬、已发生及其预留的破产费用及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的债权人的奖励,金额预计9,086.66元,以此基数计算的追缴股东出资诉讼案件受理费为50.00元(具体以江汉区法院作出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及实际支出为准)。若一审胜诉的,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融晟公司将申请法院退还,并归还至垫付费用的债权人

三、诉讼费用垫付要求

若任一债权人同意全额垫付诉讼费,在管理人启动一审诉讼前打款至管理人账户(户名:融晟(湖北)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号:57298745973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由管理人代表融晟公司起诉。

四、风险提示

1.若债权人不愿意垫付诉讼费用的,管理人将前往江汉区法院立案,并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若法院不同意缓交诉讼费用,那么管理人将不再诉讼方式追收股东出资,后续由债权人自行追收股东出资。

2.江汉区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用,但立案后产生公告费及法院要求一审判决前缴纳诉讼费的,若届时债权人仍不垫付公告费、诉讼费用,本案将原告融晟公司撤诉处理,那么管理人将不再诉讼方式追收股东出资,后续由债权人自行追收股东出资。

3.因未能全面接管,管理人仅通过已接管到的部分财务资料、调取的银行流水及企业工商书式档案作为判断股东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行为的依据,故以诉讼方式追收股东未实缴出资,存在证据不足而败诉的可能性。败诉情况下,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将不予退还。

4.请债权人在附件2的回复函上签字(盖章)捺印扫描后于2025年220日星期17点前发至管理人QQ邮箱,邮箱地址435993330@qq.com,逾期未回复视为不同意垫付。

 

 

融晟(湖北)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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