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旺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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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6-12 公 开 人:连云港旺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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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旺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202563日,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连云港旺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5)苏0791破申43号,并于202566日作出(2025)苏07914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连云港旺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710日前向连云港旺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园区1号楼21层盈科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22000,联系人:王义为、姜楠,联系电话:180613628631367520287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连云港旺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连云港旺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71815时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会议期间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应当自会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特此公告。 

 

                 连云港旺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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