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2-09 公 开 人: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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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事裁

(2020) 06 破申 8号

 

申请人陈赛平,女,1958年 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楚湘街 36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淋,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新区金凤大道与金龙大道西南角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甘云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运科,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 年 10 月10 日,陈赛平以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奥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奥莎公司成立于1998 年 2 月19 日,注册资本为7650 万元,系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 10 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 01民终 93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奥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陈赛平支付工资报酬 3947元、报销费用 810元、业务费 90000 元,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生效后,奥莎公司未履行支付款项义务,陈赛平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 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 94762 元,均未执行到位。该院在对奥莎公司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奥涉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遂于2020年3月19 日作出(2020)湘01213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系被申请人奥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奥莎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奥莎公司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奥莎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奥莎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可以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陈赛平对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

判员周闻

0二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严贞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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