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2-03-04 公 开 人: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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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2)中珊实业破管字第13

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22日作出(2021)粤01破申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的(以下称“中珊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指定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为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在中珊实业公司债权申报期内,管理人收到1位债权人曲海斌申报1笔债权的债权资料。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8,729,789.19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见附件1)。

对于曲海斌的债权,管理人认为成立,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2,740,978.04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附件1: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表   

附件2: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审查说明



 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表

编制单位: 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编制日期:202233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登记编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申报金额

管理人确认金额

管理人未确认金额

说明

1.

2022)中珊实业债登字第1

曲海斌

普通债权

18,729,789.19

12,740,978.04

5,988,811.15

在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的利息依法只应该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债务的范围是未清偿的本金和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的利息。  

合计

18,729,789.19

12,740,978.04

5,988,811.15

 

 

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债权审查说明

2022)中珊实业破管字第14

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共收到1位债权人曲海斌1笔债权申报,申报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申报总额为人民币18,729,789.19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审查确认了曲海斌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12,740,978.04元。现将各债权审查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曲海斌债权审查情况

(一)申报情况

申报债权总额为18,729,789.19元。申报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022)中珊实业债登字第1号。

(二)提交资料

1.债权登记表

2.债权金额计算过程

3. 曲海斌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 所函

6. 律师证复印件

7.债权证明材料

8.情况说明

9.补充合同

10. 最高人民法院(2010) 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11.债权转让协议书;

12.债权转让通知书;

13.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14.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湛中法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011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0110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穗中法执字第1793号执行裁定书;

15.债权转让文件。

(三)审查过程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宝物业”)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岱集团”)、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岱电讯”)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珊实业”)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 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1、解除达宝物业与中岱电讯、中珊实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中岱电讯向达宝物业返还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向达宝物业支付该3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062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 3、中珊实业和中岱集团对中岱电讯在判决第2项中所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07,945.00元,达宝物业承担219,612.00元,中岱集团、中岱电讯、中珊实业共同承担288,3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50.00元,达宝物业承担123,242.00元,中岱集团、中岱电讯、中珊实业共同承担161,808.00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达宝物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达宝物业将根据(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人海南杰力燃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力公司”)。中岱集团于2017111日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中岱集团破产程序中,杰力公司将根据(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岱集团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案外人刘超前。刘超前对中岱集团享有普通破产债权为61,697,018.96(截至中岱集团破产受理日2017111日,本金为29,844,573.85元,利息为31,852,445.11)。刘超前于20181018 日在中岱集团破产和解程序中部分受偿了48,956,040.92(本金29,844,573.85元,利息19,111,467.07),剩余未受偿的利息为12,740,978.04(31,852,445.11-19,111,467.07 )

20211020日,刘超前和杰力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上述未受偿的利息的债权的权益由杰力公司继续享有,原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于20211020日解除。2022110日杰力公司与曲海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杰力公司将根据(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岱电讯、中珊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曲海斌。

故截至2017111日,曲海斌对中岱电讯、中珊公司享有的剩余债权为12,740,978.04 元。

因中岱集团于20181018日才清偿了上述债权的本金,故债权人曲海斌主张中岱电讯、中珊公司应向其支付2017112日至20181018(645)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988,811.15元。利息计算过程为:

(1)一般债务利息为2,620,104.88(本金29,844,573.85*同贷利率(五年期的年利率4.90%) /360*计息天数645);

(2)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3,368,706.27(本金29,844,573.85*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天数645);

(3)利息合计为5,988,811.15(一般债务利息2,620,104.88+迟延履行利息3,368,706.27)

综上,债权人曲海斌对中珊实业公司申报的债权总计为18,729,789.19(截至2017111利息12,740,978.04+2017112日至20181018日利息5,988,811.15)

(四)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和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故确认剩余未受偿的利息12,740,978.04元。2017112日至20181018日利息5,988,811.15元,不予以确认,因在债务人破产后,债务的利息依法只应该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债务的范围是未清偿的本金和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的利息。故不予以确认2017112日至20181018日利息5,988,811.15元。

(五)审查结论

确认曲海斌在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为人民币12,740,978.04元。

 

 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月三月三日


债权核查规则:

自收到本债权核查报告之日起7天内,为债权核查期

债权核查期内,如债权人、债务人不发表核查意见或逾期再发表核查意见的,都将视为对债权表无异议。

债权核查期内,对于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无异议或者视为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债权核查期内,如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收到异议意见后,3天内作出书面通知。对于予以调整的,管理人将报送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再次核查,对于不予调整的,将发出不予调整通知。

自收到管理人再次提请核查债权报告之日起15天内或者管理人不予调整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为债权异议起诉期

债权人在异议起诉期内,仍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限期内不起诉的,将视为无异议。

债权异议起诉期内,对于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无异议或者视为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债权异议起诉期内,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有异议的债权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将待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后,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再依程序报送核查和裁定确认。

 

 




附件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及相关附件.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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