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终结裁定)

民事裁定书(终结裁定)

公开时间:2025-05-30 公 开 人:林容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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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2021)粤07破30-6号

申请人: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22日,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管理人(以 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宣告破产申请书》《关于提请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财产预分配方案的报告》《关于提请人民法 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 已资不抵债,管理人制作的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破产财 产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管理人提请宣告江 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破产,裁定认可财产预分配方案,并 终结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履职调查,江 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现有资产无法清偿经法院裁定确认 的无异议债权,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管理人提请认可的 财产预分配方案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通过。如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有 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依据经债 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据此,管理人提请 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认可财产预分配方案、终结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破产;

 、认可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财产预分配方案》;

 、终结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李雁羽

审判员 陈侃伦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陈绮雯

员梁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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