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愤权表的报告(第四批)20240909》

苏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愤权表的报告(第四批)20240909》

公开时间:2024-09-09 公 开 人:苏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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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表的报告

苏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128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做出(2022)苏0509破申2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3)苏050919号决定书,指定苏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417日,苏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汾湖经济开发区芦莘大道1077号聚福楼大酒店顺利召开。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作《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并编制了《苏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该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202389日,管理人将调整、更新后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规定期限内,共有4名债权人通过书面、微信、电话等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通过书面进行回复,部分债权人未对管理人的债权认定结果提出进一步异议意见,部分债权人仍持有异议

2024126日,管理人将调整、更新后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规定异议期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自己的债权及他人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亦未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第一次申请法院裁定无争议债权

20231120日,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请求法院裁定确认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85无争议债权金额合计359,130,180.28元,其中优先债权335,048,990.40元,职工债权1,535,224.86元,税款债权247,439.79元,普通债权22,298,525.23元(详见附件一)。

二、第次申请法院裁定无争议债权

2024411日,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请求法院裁定确认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0无争议债权金额合计645,979,593.29元,其中优先债权24,185,364.02元,普通债权621,794,229.27元(详见附件)。 

三、待定债权的审查

(一)建设工程类债权

对本案中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管理人经审查施工合同等债权申报材料和查证相关事实,对在建设价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内的,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和质量合格的,其承建的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部分工程仍在结算过程中的债权列为待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外,部分建设工程合同尚在质保期内,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先予认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待质保期到期,根据实际质保情况结算支付;对超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如保证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对超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承建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所承建工程不适宜折价拍卖的,管理人对其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认定。

具体审查认定情况如下:

1. 2010号债权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花鹤翎项目展示区精装修工程,申报建设工程优先权4,928,818.05元、普通债权401,036.18元。管理人认定建设工程优先权3,323,086.16元,普通债权为83,501.86元,待定债权57,959.00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1,865,307.21元。待定债权的原因为仲裁案件未结,有关费用暂予以待定。

该债权人针对管理人待定的债权57,959.00,于202463日向管理人更正申报因债权产生的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48,808元,申报债权性质为共益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性质不属于共益债权。经管理人审查补充认定该债权人普通债权48,808元。

2. 2028号债权人泰州兴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花鹤翎项目临电工程,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84,421.12元、普通债权26,635.58元。申报债权后该债权人与管理人、造价单位多次沟通、核对工程量,已经完成相关结算。管理人根据造价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调整认定该债权人建设工程优先权306,203.81元,普通债权为22,800.86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82,052.03元。

)普通债权

1. 购房类债权

部分购房人已于人民法院受理丰实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前通过诉讼、协商等方式解除与丰实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意向确认单》,并就已支付的购房款、意向金等申报债权。管理人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意向确认单》约定、债权人提供的支付凭证并结合债务人销售台账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核。如确已解除相关合同,相关款项确已向丰实公司支付且尚未退还的,管理人依法将尚未退还的金额确认为普通债权。

2. 营销类债权

该类债权为相关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设备、服务等产生的债权。管理人严格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相应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逐个与审计机构提交的账目进行核对,依法核定相关本金及利息。

三、次债权核查后新增债权的审查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后,共有1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新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6,670,527.43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金额为6,130,707.78元,不予认定金额为539,819.65元。

四、已裁定债权的调整

202426日,收到《变更债权人申请书》以及《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一份,申请书载明债权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权100万元以及普通债权4,204,067.72元转让给债权人苏州工业园区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将债权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前述的债权权利转移至债权人苏州工业园区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五、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的,请在会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复核结果不服的或管理人未答复的,可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苏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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