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 第一次表决结果暨第二次表决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 第一次表决结果暨第二次表决公告

公开时间:2025-09-11 公 开 人:河北闾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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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闾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衡水汉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结果暨第二次表决公告

 

2025年8月22日下午15时,河北闾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衡水汉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河北闾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衡水汉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下午15时。现表决已结束,表决情况已统计完毕,将各组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结果       

1、购房户债权组

本次会议购房户债权组应到债权人336位,代表的债权总额275,894,440.56元。截止本次会议表决结束,本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279位,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273位,占该组债权人数的97.85%,代表的债权额250,592,519.28元,占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90.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购房户债权组表决通过。

2、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优先权)组

本次会议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优先权)组应到债权人20位,代表的债权总额154,786,751元。截止本次会议表决结束,本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20位,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4位,占该组债权人数的70%,代表的债权额27,161,393元,占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17.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规定,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但金额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在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优先权)组未获得通过。

3、普通债权组

本次会议普通债权组应到债权人235位,代表的债权总额482,141,257.13元。截止本次会议表决结束,本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201位,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81位,占该组债权人数的90.05%,代表的债权额221,426,773.75元,占该表决组债权总额的45.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规定,该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但金额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在普通组未获得通过。

4、出资人组

    出资人组共涉及出资人8位,代表出资额235,159,900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6位,占出资人总人数的85.71%,代表的出资额215,290,600元,占出资总额的91.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二、未通过表决组进行二次表决的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一次分组投票表决,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优先权)组、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第一次表决后,管理人再次与投资人沟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是投资人根据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及资产状况,结合其自身资金状况及市场环境进行制定的最优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为保障本案债权人获得及时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人提请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优先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二次表决,表决期限为2025年9月12日至9月26日下午15时。《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除个别债权因债权人会议后补交证据,数据有所调整外,其他内容均不作调整,第一次表决同意的债权人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不用重复表决。若第二次表决仍不通过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请桃城区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或宣告闾里公司、汉魏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河北闾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人

衡水汉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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