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遴选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14 公 开 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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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3浦壹破管字第26

2023926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812破申5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现决定公开遴选评估机构,具体公告如下:

 因需对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如下工作范围和选聘条件,浦壹公司管理人从江苏省人民法院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遴选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工作范围、选聘条件及承诺事项

(一)资质条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包括土地评估资质、房地产评估(一级)、股权、车辆等资产综合评估的评估资质,并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2.拟委派参与本案的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内从事过至少3件破产清算案件的评估工作;

3.评估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工作范围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出具基准日为案件受理日的评估报告或专项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出具评估报告或专项报告;

2.对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等,进行实地查勘、盘点,及至有关权属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3.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按时就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整体资产或单独资产或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4.对管理人追回的并入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入基准日报告或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5.根据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6.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评估工作。

(三)需承诺事项

1.评估机构应保障充足的现场人员完成上述评估和其他各项工作;

2.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于20241030日前完成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正稿,为债权人会议信息披露提供依据;

3.法院、管理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事项作相应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时,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资产变价处置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重新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或出具相关说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本次评估业务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包含于业务收费。评估费用由破产清算企业财产在分配程序中依法支付;

5.评估机构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在院受理破产清算前,未曾参与过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评估服务工作;

6.评估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法院或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书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工作方案、人员组成名单和承诺函(均加盖机构公章)至管理人处。

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由管理人选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机构规模、人员数量、人员经验工作方案费用报价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最高的三家进入候选名单,第一名为正选,第二名、第三名依次作为备选,若前一名因故被取消资格的,由后一名备选作为正选。

若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只有一家的,直接成为本案评估机构。

管理人确定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应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管理人将取消其资格。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地点

报名时间: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4101916:00前报名材料邮寄地址: 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7-1号。

联系人:刘凯18751269990;王炳焱13915178095

四、其他

1、无论是否入选,申报机构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遴选有关的全部费用,申报机构的文件均不退还。

2、申报机构应按标准格式准备遴选文件,1份正本和1份副本,分别密封,并在文件上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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