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是否同意垫付相关审计费、诉讼费等 以便追缴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的 通知

关于债权人是否同意垫付相关审计费、诉讼费等 以便追缴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的 通知

公开时间:2024-12-19 公 开 人: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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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是否同意垫付相关审计费、诉讼费等

以便追缴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

       

 

 

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4裁定受理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11月13日指定四川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债权人告知如下情况

一、天嘉昌公司实际控制人仅向管理人移交了公章、营业执照、2023年10月的章程、2022年的资产负债表,相关会计凭证、账簿等均未移交给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现天嘉昌公司已无任何资产,但通过查询公司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天嘉昌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形,因此存在要求天嘉昌公司股东补缴注册资本的必要。

二、鉴于上述情况,各债权人是否同意由管理人代为起诉追究未实缴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愿意垫付相关审计费、诉讼费?如不同意由管理人代为起诉追究或未垫付相关审计费、诉讼费的,各债权人是否同意不再就根据天嘉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补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责任?如各债权人未对前述事项进行回复或不同意管理人提出的前述方案或未按期垫付相关审计费、诉讼费的,管理人将不提起相关诉讼,有关前述事项的风险及不利后果由各债权人承担。

请各债权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就以上事项向管理人进行书面回复。如同意垫付相关审计费、诉讼费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联系管理人垫付追收金额相对应的审计费、诉讼费,逾期未回复的,相关风险及不利后果各债权人承担。

特此通知。

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袁律师(13402894503)、祝律师18380489421(祝律师);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8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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