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职工债权的补充公示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职工债权的补充公示

公开时间:2024-07-05 公 开 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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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职工债权的补充公示

2024)中海广能破管字第01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桂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广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桂01破申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邦盛(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19年12月31日,管理人将初步调查的中海广能公司在职在岗的20名职工的职工债权并在中海广能公司经营场所予以公示,后经中海广能公司股东即广西交通实业公司协商职工安置方案,除需要留守气站的5名职工为辅助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至宣告破产之日外,其余的职工自2019年12月31日以主动辞职终止与中海广能公司的劳动关系【其中5名高管人员不在安置补偿范围,9名职工由广西交通实业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1名保洁员核定职工债权(赔偿金)】。2023年3月31日,管理人就留守气站的5名职工再次制作了职工债权公示表,公示期满后报请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在2023年4月19日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的中海广能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优先分配职工债权,截止至2023年8月 3日管理人经调查核实的职工债权已全部完成职工安置或者支付职工债权款项。

2022年7月8日,阮巨华在知晓中海广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向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主张因病休期间的工资和非因公负伤救济费486603.7元和企业破产后的经济补偿金89924.84元。2022年9月16日,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果告知书,阮巨华对债权审查结果不服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至2023年11月1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 0109 民初 49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496号案),判决:1、确认阮巨华2015年4月1日起至中海广能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之日(即2023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阮巨华对中海广能公司公司享有职工债权(工资)83248.91元;3、确认阮巨华对中海广能公司公司享有职工债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910元。

由于阮巨华在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时,并未就其或有的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等一并提出诉请,其在取得496号案件生效判决后,向管理人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请,管理人经过多次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三家单位沟通补缴以及如未能办理补缴核定相关应缴未缴的数额等事项。经过沟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同意核定一次性补缴数额并给予开通临时一次性补缴通道;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现同意代为核定一次性补缴数额,是否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尚在审查当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表示不同意核定一次性补缴数额也不同意办理补缴。

鉴于中海广能公司自2023年3月17日被宣告破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的规定,中海广能公司的法人终止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阮巨华取得确认劳动关系生效判决的时间是2023年11月1日,在中海广能公司的法人主体消灭之后。又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破产债权具体包括债务人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阮巨华取得496号案生效判决书中对于阮巨华应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已经计入其工资,管理人于2023年12月12日已按496号案判决向阮巨华履行支付完毕职工债权款项。就中海广能公司职工债权中涉及到应当由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医保和公积金相关费用,结合496号案判决认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上述3家机关单位审查意见,现管理人将审核中海广能公司应当由承担社保、医保和公积金的债权补充公示如下: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职工债权的补充公示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性别

入职时间

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社保费用(单位承担部分)

医保费用(单位承担部分)

公积金费用(单位承担部分)

合计金额

备注

1

阮巨华

2012年2月

2023年3月17日

30307.3

24629.43

18339

73275.73

3项费用属于应当向3家机构补缴的款项,其中,医保费用已向医保中心补缴完毕。

特别说明:

1、阮巨华自2014年3月起一直处于病休状态,自2015年3月31日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达成新的用工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未提出返岗通知或者要求, 用人单位于2015年2月封存了劳动者的公积金账户,于2015年4月核减了劳动者的社保、医保,又于2015年12月核增一次性补缴2015年4-12月的费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医保至2018年12月。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情况,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之日)存在劳动关系,管理人对法院判决认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异议。

2、由于社保中心不同意核定补缴数据,管理人结合2018年中海广能公司为阮巨华代扣代缴社保的缴费基数,自2019年1月至2023年3月共51个月,以各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为 30307.3元。因该项费用无法补缴,管理人经商议同意将此款作为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债权认定给阮巨华。

3、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自2015年至2023年期间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在结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 0109 民初 496号民事判决书中阮巨华每月应发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核定的自2015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应当由单位承担部分的公积金费用18339元,合法有据,管理人对该核定数额无异议。由于除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外,劳动者应承担部分在(2023)桂 0109 民初 496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支付给阮巨华,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最终经审查不同意办理补缴或者劳动者拒绝补缴的,管理人经商议同意将此款作为职工债权认定给阮巨华。


中海广能公司的职工如对本次职工债权补充公示记载的职工名单及债权数额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即截止至2024年7月20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据后再次复核书面答复。对管理人复核确认的金额及职工名单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复函之日起7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有异议但未按期提出或对复核结果有异议但未依法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补充公示的职工债权表等载明内容无异议。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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