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11-29 公 开 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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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6民破1号之一

申请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段园镇天汇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5856-6

法定代表人张言义,该公司总经理。

2023 1022日,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和解协议属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认可。该和解协议对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建民

审判员  王永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附件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6民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和解协议(草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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