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文件

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文件

公开时间:2023-12-14 公 开 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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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核查报告

 

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城”)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三债会”)上提交了债权核查报告及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并在会后继续推进了债权核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无异议债权的裁定

经管理人申请,20236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了第二批无异议债权,其中,原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此外,裁定确认了苏州工业园区怡兴科技有限公司72,466,266.18元。3户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总计为152,835,941.48元。

 

二、关于第二批待确认债权“恢复原状”的债权认定

20236月,参考第一批已经认定恢复原状债权金额的标准,确定第二批房屋恢复原状债权,管理人于202381日、2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协力破产清算法律评论”公众号进行公示,仅部分债权人补充提供资料,有些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管理人据有效的异议,及时更新了2户债权人恢复原状的债权金额。此外,由于部分债权人目前无法办证,并非是产权人,故依法不能认定恢复原状的债权,管理人对此作相应的调整;另增加2户债权人恢复原状的债权金额。第二批恢复原状债权金额合计1,632,200元。

以上恢复原状债权认定情况,详见管理人编制的《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一)》

 

三、关于原债权人变更债权认定金额的债权认定

1.部分债权人在三债会后向管理人补充提交了资料,管理人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核实了抵押信息,管理人依法作相应的债权认定。

2.由于部分房屋设有抵押限制无法办证,管理人曾在三债会提交退房款债权的认定,债权人提出增加损失的认定金额,故管理人参考已成交的同类型房屋,作出损失的债权认定。

3.由于产权人已经依法申报,故将非产权人重复申报的债权金额调整为0

以上原债权人的债权认定更新情况,详见管理人编制的《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二)》

提醒:对于申请办证的债权人,由于所购不动产设有抵押,客观上无法办证,管理人以现有的资料认定债权人已付房款金额和损失金额,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本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将向法院申请裁定申请办证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

 

四、新债权人的债权认定和审查情况

服装城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收到3家债权人新申报债权,3户均有判决书,申报债权总金额139,664.58元,审核确认债权总金额125,989.56元。另6位债权人申请办证,但由于不动产设有抵押,客观上无法办证,故管理人依法认定相应的退房款及损失。

本项新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合计3,044,433.91元。

以上债权认定情况,详见管理人编制的《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三)》。

 

五、关于部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认定

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312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变更债权人的材料: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刘品海、陈邓华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由于202110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0)沪0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故管理人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六、 其他暂缓债权

因宋磊的债权来源涉及刑事犯罪,故删除原债权人宋磊,该部分债权由检察院或法院确认的退赔金额和主体为最终债权人及债权金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管理人在本次会议后收到的申报债权,在管理人审查确认后,适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由于债权人人数较多,为所有债权人清晰了解债权金额,故管理人将历次业主债权金额合计,详见《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四)》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本次会议结束后5日内(即20231225日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但管理人发出《破产债权复审结果通知书》时已给予债权人异议期的不再重复计算。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异议及证据有两种提交方式:一是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5楼,服装城管理人团队收,021-68866151;二是将异议及证据材料盖章或签字扫描后发送至管理人电子邮箱 pochan@co-effort.com

4.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争议的债权,管理人将依法提请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1214

 


附件

1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报告.pdf 下载
2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异议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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