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08-27 公 开 人: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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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3)星和汇破管字第49

 

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债务人:

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2394日以(2023)川1025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债务人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星和汇商贸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231027日以(2023)川10252号《决定书》指定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邓台洲为负责人。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权审查流程暨补充申报办法》【文号:2023)星和汇破管字第34】之规定, 管理人对5658笔债权进行了实质审查,2024713日向56户债权人发出了58份《债权审查告知书》,部分债权人收到告知书后,陆续向管理人提交了书面异议材料,异议情况如下:

1、债权人杨展民、陈厚森、何华文、凌寿兵、乔跃军、张碧芳、李山兵、刘盛禄分别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异议申请书》,均认为:其以租代购方式形成的债权不同于其他借贷关系等债权形式,应视同于抵押债权,应当确定为优先债权,不应确定为普通债权。

2、吕开军等20名债权人联名向管理人提交了一份异议书,认为:其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借款余额确认书》具有抵押性质,其债权的性质应属于抵押债权。

管理人收到异议后,对上述债权再次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管理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上述债权均未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主张抵押债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管理人对上述债权的审查结果不予调整。

另,罗昌华就编号22-2号债权向管理人说明了相关情况,经审查,管理人认为该笔债权尚存疑,有待后续核实,暂缓认定。

管理人现将第二批5657笔债权认定情况,公示如下:附件《第二批拟确认债权表》。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上述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书面材料准备完毕后,将填写的书面材料原件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方式递交相关材料。

收件人:四川星和汇有限公司管理人

电话:18224092744

通讯地址: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凤翔西路苌弘广场

邮政编码:610000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报债权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在公示之日起16日之后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四川星和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827

附件:《第二批拟确认债权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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