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方案》民事裁定书

确认《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2-23 公 开 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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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4)宁0422强清1号

申请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李志伟,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家壹品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4年3月7日裁定受理,并2024年4月2日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担任万家壹品清算组以下称清算组

2024年12月13日,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本院指定后积极开展了强制清算工作,并于2024年11月13日组织召开了万家壹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清算组作了《阶段性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债权审查情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方案》。经表决,截至2024年11月20日18:00,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2户债权人中,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有9户,且同意的债权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75%;同意的9户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0,589,682.16元,占本案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即52,244,300.29元)的58.55%。为此,《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方案》已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查明,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后,依法向债权人发布了债权申报通知、公告,开展了财产调查和接管工作,完成了债权审查确认、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工作。截至万家壹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共有15户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20笔债权,总金额为81,984,863.25元。另,万家壹品无在岗职工,不存在欠付的职工债权。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现金存款,后续清算组将根据财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变价方案依法处分万家壹品的财产。

2024年11月13日,清算组组织召开万家壹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清算组作了《阶段性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债权审查情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方案》。为此,清算组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其制作的《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方案》,请求本院予以裁定确认。

院认为,清算组制定的《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方案》要素齐全,内容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制定的《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清算方案》(详见附件1)。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马占山

 马春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缇的(二)》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报人民法院确认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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