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04 公 开 人: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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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根据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 4月 21日裁定受理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5年 4月 21日指定榆中县蓝光雍锦阁项目破产清算组担任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2日前,向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4号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1室;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9993111688;张律师, 联系电话:1829316008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8月5日(星期二)上午9:00 在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地址: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59号 )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兰州昶盛达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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