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暨分配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暨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12 公 开 人:重庆市璧山区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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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暨分配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916日作出(2019)渝0120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市桂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璧山区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1120日作出(2019)渝0120破2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未查询到弘扬公司任何财产,在追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弘扬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2019)渝0120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弘扬公司破产并终结弘扬公司破产程序。

弘扬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持续全面履职,就冉启明、朱堂虹、朱堂建抽逃出资诉讼,管理人通过上诉、申请再审、再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重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等程序,最终取得了该案胜诉的生效判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0120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冉启明向弘扬公司退还出资1027万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朱堂虹、朱堂建承担连带责任。

(2024)渝0120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管理人于2025年5月29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金额约2000万元。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2025)渝0120执3341号,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交过财产。为提高效率,被执行人向管理人申请,拟通过直接与弘扬公司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或委托管理人向债权人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等方式完成(2025)渝0120执3341号执行案件的和解、同时完成弘扬公司破产债权的清偿。

    2026年3月,管理人向弘扬公司全体债权人,逐一电话详细说明了弘扬公司破产及诉讼、执行(包括已查封财产情况)等实际情况,希望各债权人在信息对称并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选择是否和解。

截至目前,弘扬公司共4户债权人与(2025)渝0120执3341号案件下的被执行人冉启明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完毕,该4户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和解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而了结,剩余1户债权人由管理人根据弘扬公司财产情况依法分配。

现管理人特就弘扬公司剩余破产债权形成分配实施细则公告如下:

一、弘扬公司剩余破产债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弘扬公司剩余破产债权共1户1笔,债权人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丁家街道办事处,债权金额975234.87元,债权性质:普通债权。

二、债权清偿

根据(2024)渝0120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弘扬公司对冉启明、朱堂虹、朱堂建的执行款远大于弘扬公司前述剩余破产债权,综合管理人在该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意愿,前述弘扬公司剩余破产债权,由管理人账户余额进行清偿,清偿比例100%。

三、破产费用

1.截至本次公告之日弘扬公司破产清算案共产生破产费用81056.96元,具体组成如下: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元)

1

诉讼费

37232.1

2

税务罚款

2100

3

破产案件受理费

41605.7

4

邮寄费

99.16

4

管理人账户银行手续费

20

合计

81056.96

以上破产费用,由管理人账户余额进行全额支付。

2.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其他费用(以上已列明的除外),管理人已另行与冉启明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四、(2024)渝0120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的后续执行情况(执行案号(2025)渝0120执3341号

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冉启明、朱堂虹、朱堂建向管理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及承诺:

1.冉启明与弘扬公司4户债权人的《和解协议》、支付依据等:显示债权人重庆市桂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国武、姜光华、周绍福在完全知悉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分别与冉启明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4户债权人的债权基于履行而消灭;

2.杨东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书》及身份信息等材料:显示杨东继承人在完全知悉全部信息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对杨东在弘扬公司破产案中股东财产权益(持股97%)的继承;

3.朱堂建《放弃财产声明书》:朱堂建作为持有弘扬公司3%股权的股东,在完全知悉全部信息的情况下,自愿放弃该股权下的全部财产利益;

4.杨东已知债权人的《债务免除告知函》、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款支付证明等相关材料:杨东原已知债权人已对外转让债权,现债权人在完全知悉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均自愿、无条件免除对杨东的全部债权;

5.冉启明、朱堂虹、朱堂建《承诺书》:冉启明、朱堂虹、朱堂建均承诺如下:如弘扬公司还有未知负债或杨东如对外还有未知负债的,承诺人承诺对弘扬公司、杨东特定限额范围的负债承担付款责任,其中对弘扬公司特定限额负债计算方式为=截至承诺人与弘扬公司已知债权人全部和解之日(2025)渝0120执3341号执行案件下的执行总额-承诺人已支付的弘扬公司债权人清偿款、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对杨东特定限额负债计算方式为=(截至承诺人与弘扬公司已知债权人全部和解之日(2025)渝0120执3341号执行案件下的执行总额-承诺人已支付的弘扬公司债权人清偿款、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97%-承诺人已清偿的杨东已知负债金额;

综合以上资料及承诺:弘扬公司全部破产债权在本次分配后全部清偿完毕、弘扬公司破产费用在本次分配后全部支付完毕;杨东对外已知负债已因清偿、放弃而消灭;弘扬公司股东财产权利已由权利人的放弃;弘扬公司未知负债及杨东未知负债已得到冉启明、朱堂虹、朱堂建特定限额清偿承诺。即,本次分配实施后,弘扬公司破产清算案全部工作处理完毕,管理人将终止(2024)渝0120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

(二)分配提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自分配公告之日(即本分配公告)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提存的分配额如不足以支付再次分配费用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公示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6511日起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期为十五天。对本实施细则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实施细则无异议,管理人将于公示期届满后实施破产财产分配。

 

重庆市璧山区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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