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破产清算期间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破产清算期间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31 公 开 人:河北省商业进出口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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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破产清算期间审计机构的公告

 

河北省交通物资供应中心等18家企业(以下简称:18家企业)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完成工商注销登记。18家企业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需公开选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18家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清算审计报告。(18家企业相关情况见附件)

一、审计内容及工作要求

1.审计范围

1)审计期间: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18家企业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止。

2)对18家企业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等进行清算审计;

318家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及依据逐笔核对,并发表审计意见管理人有权根据案件开展、推进实际情况调整审计范围

2.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需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具备法律效力。

3.审计时间

审计工作应在选聘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审计报告初稿,最终报告应在交换意见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按照管理人或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配合开展管理人或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选聘条件

1.参选审计机构参选机构须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系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并具有丰富的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经验;

2.参选审计机构须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案名单中单位;

3.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4.参选审计机构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审计费用

1.本次选聘审计机构限价:不超过人民币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2.本次选聘采取一次性固定金额报价原则,报价为含税费用,包括差旅费、人员食宿及其他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中选后不再增补其他任何费用;

3.因破产清算程序需要而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造成损失的,管理人有权要求中选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审计机构参与本次选聘,即视为充分了解前述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不得因此停止或拒绝按约定推进相关工作,也不得因此拒绝出具咨询意见或报告。

四、选聘程序

1.按照要求递交报名材料,递交报名材料视为参加本次选聘:

1)报名意向书(原件,格式自拟);

2)机构简介、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4)未被行业主管部门禁止营业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提供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报名机构印章的信誉申明(原件,格式自拟);

5)近三年破产清算审计项目业务清单及相关证明;

6)拟指派的项目负责人指定书(原件,格式自拟),审计团队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不擅自变更团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7)审计报价方案,应列明报价依据和计算过程,价格为含税价;

8)书面承诺:与本案无利益冲突、无回避事由;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原件,格式自拟)。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有意向的审计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指管理人收到纸质材料的最晚时间,而非寄出最晚时间)将以上材料装订成册;编写目录、标注页码;封面标明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且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密封提交;正副各一份并在封面注明,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同时将盖章扫描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jjg2506@163.com

2.报名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①报名文件未加盖机构印章;②报名文件的关键内容有涂改痕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③报名文件未密封;④报名文件未附上意向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导致管理人无法联系。

3.评审及确定:本次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系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而为,接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管理人将根据参选机构的资质、业绩、团队能力、工作方案及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如仅有一家报名的,管理人将与其直接磋商。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选定审计机构后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4.签订合同:中选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审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其他事项

1.审计机构的进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2.根据案件进展,本案有可能存在调整审计截止日、报告基准日的情况,审计机构需按照调整后的审计截止日、报告基准日另行出具审计报告,委托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3.本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最终解释权归18家企业理人所有

4.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律师

联系电话0311-8969708013068750131

电子邮箱sjjg2506@163.com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75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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