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补充变价方案

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补充变价方案

公开时间:2021-07-06 公 开 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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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补充变价方案的报告

 

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鲁10破申4号和(2018)鲁10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裁定由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鲁1091破2号和(2018)鲁1091破3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7月7日,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091破2号之二和(2018)鲁1091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合并审理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鉴于,2020年9月1日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该变价方案三条第1款变卖程序中规定,变卖价格低于评估价格35%时,由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制作专门方案,提报债权人会议(或非现场会议方式)重新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补充制定《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补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特此报告     

 

                  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6月30日

 

附:

  《威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自由东方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补充变价方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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