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强制I清算工作报告

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强制I清算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3-05-25 公 开 人: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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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工作报告

2022铃瑞强清字第5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117日作出(202202清申11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陈莲花对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铃瑞公司)的清算申请。2023213日,经随机选定,指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下称本所)作为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所依据法发〔200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法释〔200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牛云志、郭琼、王雅斌组成清算组,牛云志为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现就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 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1019日,法定代表人柯美贤,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11051179928W,企业地址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岩隆路37号之一,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经营范围包括1、其他车辆零售;2、汽车零配件零售;3、机动车燃料零售(不含成品油、车用燃气和其他危险化学品);4、机动车维修;5、其他电子产品零售;6、五金零售;7、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8、互联网销售;9、通信设备零售;10、汽车租赁(不含营运);11、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目前工商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为名称剔除未办理注销,税务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为非正常

二、 清算组履行职务情况

(一)做好履行职务前期准备

接受指定后,本所立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组建清算组,获得批准后指定牛云志、郭琼、王雅斌组成清算组,牛云志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立之后,即开始制订工作计划,按照破产法以及强制清算案件相关规定刻制清算组印章等。

(二)履行清算组职责

1、协助法院处理相关事务

接受指定后,清算组立即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案件资料,与被申请人联系无果后,立即向申请人的管理人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2、发布强制清算暨债权申报公告

清算组于2023222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3、资产清查

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档案显示,厦门铃瑞公司于20121019日设立,股东依法足额缴纳出资并有《验资报告》;2020914日,因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厦集市监除决字[2020]00490号名称剔除行政决定书,剔除厦门铃瑞公司商事主体的名称,不再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由于无法与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清算组无法取得截至公司裁定清算受理日的财务报表、原始账册及原始凭证,因此无法进行财产清查。

三、 财产调查情况

清算组于2023227日向厦门市后溪车管所档案中心申请查询被申请人在厦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登记记录;清算组于2023228日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申请查询被申请人在厦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登记记录;清算组根据贵院提供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显示被申请人位于本市范围内的财产和银行开户情况,反馈结果截至202317日,除了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未反馈外,剩余各家银行的反馈结果余额为0,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厦门市公安局的财产情况为已反馈,查无结果。

四、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申报截日,共有5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2,618,570.90元,其中债权本金12,128,525.00元,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为人民币20,422,262.70元,其他费用67,783.20元。

清算组对本次申报债权审查结果如下:经审查后认定债权5笔,审查后的债权本金为12,128,525.00元,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为人民币19,630,369.65元,其他费用32,961,53元,合计人民币31,791,856.18元。

其中,债权本金及逾期利息、其他费用认定为普通债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认定为劣后债权,故清算组共认定普通债权5笔,为人民币24,899,872.86元;劣后债权4笔,为人民币6,891,983.32元(详见附件《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表》)。

五、清算费用情况

清算组已发生刻章费260由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亦无财产垫付,因此清算组将在被申请人注销后向厦门市破产援助基金申请。

六、结论

由于被申请人无法提交公司的原始账册、原始凭证,无法提供截至公司裁定清算受理日的财务报表,且人员下落不明,因此无法进行财产清查,清算组提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发〔200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报告。

 

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三年


附件1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表

编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申报金额(元)

管理人认定的

债权总额(元)

审查意见

本金

利息、违约金、滞纳金

其他

合计

A001

陈莲花

650,000.00

1,263,422.56

54,676.40

1,968,098.96

1,967,698.90

20171123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11民初1584号判决书,判决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铃瑞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借款6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1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向债权人支付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律师代理费49,110.00元及工商查档费266.40元(合计54,676.4元),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菱宝公司”)、柯美贤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81215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21110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8108日向债权人发放对菱宝公司的执行款34,821.67元并终结执行。

债权人认为,根据上述诉讼文书,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还款借款本金650,000.00元,利息1,263,422.56元(包括本金利息1,085,890.00元、借款本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利息扣除执行款177,532.56元)、实现债权的费用54,676.4元,合计人民币1,968,098.96元。

参考最高执行局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为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属费用范畴,不属于金钱债务,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要先行扣减相关费用,故不应计算相关费用的迟延履行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202111日失效21条规定,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故经2018108日执行后,债务人还应向债权人支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为人民币19,854.73元(=54,676.40-34,821.67)。

综上,债务人还应向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650,000.00元、本金利息1,101,966.67=650,000.00*2%/30*2543、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95,877.5=650,000.00*0.0175%*1722、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19,854.73元,合计人民币1,967,698.90元。因此,清算组对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民币1,947,844.17元、劣后债权人民币195,877.50元,合计人民币1,967,698.90元予以认定。

A002

周华华

5,000,000.00

8,400,000.00

0

13,400,000.00

12,970,000.00

2016126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503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厦门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厦门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市润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蔡东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1127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50313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终结本次执行。

债权人根据上述文书向清算组申报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关利息840万元(按判决约定的月2%利率计算至2023326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应计算至强制清算受理日,即20221117日。

综上,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本金利息797万元(=5000000*2%/30*2391),合计人民币1297万元。因此,清算组对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民币1297万元予以认定。

A003

叶伟龙

2,300,000.00

4,364,127.91

0

6,664,127.91

6,712,435.00

201766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06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东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2,3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300,000.00元为技术,自20165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债务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于20171010日生效。

2018627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0636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债权人申请执行蔡晓东、债务人等一案执行终结,债权人借款本金2,30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未受偿。

综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2,300,000.00元,本金利息3,666,200.00元(=2300000*2%/30*2391),迟延履行利息746,235.00元(=2300000*0.0175%*1854),合计人民币6,462,637.50元。因此,清算组对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民币5,966.200.00元、劣后债权人民币746,235.00元,合计人民币6,762,747.50元予以认定。

A004

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

9,600.00

3,750.20

600.00

13,950.20

13,944.31

20172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05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货款9,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89日起计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95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2056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给付货款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金,并负担公告费600元,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终结。

综上,根据上述文书及债权人的申报,债务人需向债权人给付货款本金9,600.00元及本金利息219.67=9600*4.35%/365*192,迟延履行利息3,524.64=9600*0.0175%*2098,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944.31元。故清算组对债权人普通债权10,419.67元、劣后债权3,524.64元予以认定。

A005

车厘籽(厦门)担保有限公司

4,168.925.00

6,390,962.03

12,506.80

10,572,393.83

10,127,777.98

2017414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2017)厦鹭证执字第00046号公证文书,确认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一)代偿款项,本金加利息合计人民币4,168,925.00元;(二)违约金,代偿款项按日万分之五从201719日起计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之日止;(三)公证费,人民币12,506.80元。

20171124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0617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公证债权金额未清偿,执行终结。

债权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其中申报本金包含代偿款项本金及利息4,168,925.00元(文书确认金额),申报利息包含违约金4,785,925.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605,036.13元(均计算至2023423日),其他包含公证费12,506.8元(文书确认金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应计算至强制清算受理日,即20221117日。

综上,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偿还代偿款项本金4,168,925.00元,违约金4,456,580.83元(=4168925*0.05%*2138),迟延履行利息1,489,765.35元(=4168925*0.0175%*2042),公证费12,506.80元,合计人民币10,127,777.97元。故清算组对债权人普通债权4,181,431.80元、劣后债权5,946,346.18元(=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合计人民币10,127,777.98元予以认定

合计

12,128,525.00

20,422,262.70

67,783.20

32,618,570.90

31,791,85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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