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0-10-18 公 开 人: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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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云019

2020911日,本院依据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ニ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指定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由以下人员组成:云南省商务厅副厅长王晓华、云南省商务厅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办主任庹振国、云南省商务厅财务统计处副处长蒋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省商务厅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徐志忠、云南省商务厅口岸通关促进处副处长李国坤、云南省商务厅财务统计处一级主任科员车速、云南省商务厅协调指导处一级主任科员孔德勇、云南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丁晓荧、云南省商务厅机关党委(人事处)一级主任科员曹永谋、云南省商务厅财务统计处一级科员江卓霖。指定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王晓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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