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大洋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破产、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中止诉讼执行及通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公告

关于广东大洋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破产、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中止诉讼执行及通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4 公 开 人:广东大洋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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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19破申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芳润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广东大洋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粤19破18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

 

  广东大洋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在2024年12月23日10时召开,地点形式另行确定。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关广东大洋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应当中止。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中止对广东大洋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将有关查封、扣押的财产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现将法院文书公示如下。



附件

告知债务人通知一.pdf 下载
债权申报公告.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决定书.pdf 下载
中止程序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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