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优逸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通知书

苏州优逸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11-21 公 开 人:苏州优逸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465次
  • 打印

苏州优逸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通知书

苏州优逸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

2024年11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优逸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逸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优逸克公司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送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张家港市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16以网络形式非现场召开,最终时间及方式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苏州优逸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十四


附件

通知书(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优逸克.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