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

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2 公 开 人: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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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管理人

  告

2024)福大律破管第11

 

2024年102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黄石支行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黄石支行对被申请人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裁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1111日作出(2024)闽0304破3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郑梅琴为负责人

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962弄16号3层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51111;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1580604463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定2024年12月12下午15时4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马巷23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到前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报到。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上述材料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书面提交管理人核实确认。

特此公告。

   

莆田市宝和轩艺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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