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通知

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3小时前 公 开 人:镇江鑫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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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鑫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2023鑫通破管字第005号

2022927作出(2022)1111破申8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时进宝对镇江鑫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金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627日作出(2022)苏111112号决定,指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如果您(贵单位)对镇江鑫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请您(贵单位)2023915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同时,镇江鑫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利息计算到2023627日。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债权人是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申报书,列明申报人基本情况,并说明债权产生的依据、金额及担保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有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债权发生的依据,如合同等;

4.债权人已履行合同的依据,如汇款凭证、送货单等;

5.债权金额计算清单(对账、审计等情况)或相关判决书、裁决书等。

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申报书,列明申报人基本情况,并说明债权产生的依据、金额及担保情况等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债权发生的依据,如合同协议、欠条等;

4.债权人已履行合同的依据,如支付凭证、汇款凭证、送货单等;

5.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

6.债权金额计算清单(对账、审计等情况)或相关判决书、裁决书等。

五、填写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针对镇江鑫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同一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算,汇率以20236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

2.利息债权: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到2023627日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

3.基本事实: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是否开票以及开票金额需表述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4.债权人若主张债权享有优先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或者主张保证担保债权的(区分担保追偿与担保预追偿),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主张取回权或者抵销权的,应当另行提交取回权或者抵销权申请书,并且比照债权申报的要求提交证据材料。

5.以上材料均须一式两份。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自然人的申报材料应当由申报人签名。

六、现场申报,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联系方式: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1-1号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邮编:212003;联系人1:陆律师,联系电话18912806750

邮寄材料的请在邮寄单注明镇江鑫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留下真实有效可接通的联系电话,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认时间核对证据原件。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证据原件核对的,管理人不予确认。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一次债权人会定于2023年7月24日以书面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申债权材料所载的人员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所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都应当提供身份证件供查验(每家债权人限一人参会)。

特此通知。

 

附件:

1.债权申报登记表

2.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3.债权申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登记表

7.指定收款账户确认书

8.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

 

镇江鑫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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