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核查第一批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核查第一批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2-05-24 公 开 人: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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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核查第一批债权的报告

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粤01破申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对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鹤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粤01破73-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鉴于南鹤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一直无法与南鹤公司股东林华及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联系现管理人通过公告的方式向林华及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告第一批债权的审核情况,并提请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审核情况

管理人目前已完成16位债权人所申报的21笔合计金额为¥116,711,080.75的债权审核工作,管理人确认了15位债权人所申报的19笔债权,合计金额为¥106,362,686.14。管理人确认的优先债权为2位债权人享有的2笔债权,合计金额为¥37,478,574.28,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享有的税收债权¥193,069.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享有的担保债权¥37,285,505.28,余下均为普通债权(合计金额为¥54,066,425.10)和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合计金额为¥14,817,686.76);管理人不予确认2位债权人申报的2笔债权,分别是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申报的债权¥5,294,439.00、蔡燕珊申报的债权¥2,002,048.14。

管理人据此编制了《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批债权表(截至2022年3月14日)》(参见附件1)供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核查。若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债权表有异议,请按照管理人制定的债权异议规则行使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股东的知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的规定,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查阅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异议规则

债权审查分为债权初审、书面异议、债权复核、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异议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阶段,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如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批债权表(截至2022年3月14日)》记载的他人债权(非经管理人复核的)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批债权表(截至2022年3月14日)》之日)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若按以上方式提出,管理人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仍有异议,请在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下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如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批债权表(截至2022年3月14日)》之日)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批债权表(截至2022年3月14日)》记载的他人债权,已经管理人复核,其如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批债权表(截至2022年3月14日)》之日)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特别说明

1)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若逾期起诉或逾期申请仲裁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所指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管理人将视为无异议,并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2)若林华、千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申请仲裁,请立即书面告知管理人!如未及时告知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1.《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批债权表(截至2022314日)》;

2.管理人联系人:陈则方,13719370209,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高德置地冬广场H座42楼。

 

 


附件

附件1 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批债权表(截至2022年3月14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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