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催款公告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催款公告

公开时间:2022-07-13 公 开 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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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光破管字第01号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4月26日作出(2019)浙07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你方(具体详见后附债务清单)存在尚欠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款项未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方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请你方接到本公告10日内,将清偿款汇入管理人账户:

开户名: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婺州街支行

 号:1208012039200118991

你方对本公告持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你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也未向管理人说明正当理由的,不能免除你方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并应承担扩大的损失责任。

特此公告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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