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

关于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广州鲨鱼顺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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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

2025鲨鱼顺盈破管字第10

张明明、邵成、蒋逵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626日作出(2025)粤 01破申 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连明明申请广州鲨鱼顺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鲨鱼顺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73日以(2025)粤01245《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鲨鱼顺盈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鲨鱼顺盈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由张明明、邵成、蒋逵俊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明明认缴出资人民币375万元,持股比例为75%;邵成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蒋逵俊认缴出资人民币25万元,持股比例为5%

根据鲨鱼顺盈公司之公司章程约定,上述注册资本应于2019731日前缴足。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对鲨鱼顺盈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进行核查,未发现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已缴清的资料,可能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管理人认为贵方应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将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为此,管理人曾于2025716日以快递形式寄函贵方,请贵方于2025725日前,将未缴出资款项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缴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或提供贵方已实缴了部分或全部应缴纳注册资本的相应证据证明。但贵方地址均无法送达。

为此,管理人特此公告,敬请贵方于202584日前,将未缴出资款项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缴至以下管理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广州鲨鱼顺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银行账号:15858695900022)。

若贵方已实缴了部分或全部应缴纳注册资本的,请贵方在202584日前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并邮寄至管理人联系地址,否则,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保留对贵方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权利。

特此函告!

 

广州鲨鱼顺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29

 

 

联系人:陈律师,电话:(02085732500,手机:13609774846

易律师,电话:(02085732576,手机:19979085275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大厦3901  10-12室,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项目组邮箱:project.sysy@jingt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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