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妮催缴出资通知

王佳妮催缴出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5-14 公 开 人:山西浩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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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出资通知书

山西浩安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王佳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3月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刘小娇对被申请人山西浩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安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5)晋01破11号决定书,指定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担任山西浩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核查,您作为山西浩安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存在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您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仟万元整),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您应当于2031年1月19日前足额缴纳上述出资,但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您的上述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浩安集团破产清算案,您应当缴纳全部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依法通知如下:  

1.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将未缴纳的出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汇至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山西浩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农行太原长兴南街支行  

   银行账号:04022001040024293

2.如您对本通知书中所列的出资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您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配合管理人核实。逾期未缴纳出资且未提出书面合理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认可本管理人的催缴要求。  

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缴。

以上事宜,特此通知。

管理人联系方式:王律师,0351-7536561,13513609085;张律师,18734150619

 

附件:  

1. 公司章程(摘录)  

2.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3. 法院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  

 

 

山西浩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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