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交接通知

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交接通知

公开时间:2024-09-26 公 开 人: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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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交接通知

 

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分公司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产、资料的直接保管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于2024617日作出(2024)京01破申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怀房地产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并于202474日作出(2024)京01363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

 

据此,管理人现特通知贵方:

 

1、请贵方于202493017前联系管理人,并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依法、据实、完整地向管理人移交宏怀房地产全部财产、印章和证照、账册、合同、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如贵方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贵方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等规定,申请北京一中院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北京一中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2、除已向管理人移交的资料外,贵方在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前仍负有妥善保管贵方占有和管理的宏怀房地产相关财产、资料等以及配合本案清算工作的义务。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宏怀房地产应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宏怀房地产破产清算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4、北京一中院定于20241010日下午1400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宏怀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准时参加。请贵方务必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债权人会议事宜。

 

根据《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如对本案交接和其他事宜有任何问题的,请随时联系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

联系人:张律师、由律师

电话:138 1028 3753010- 8564 0795

 

 

 

 

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件:

1.        法院受理文书

2.        承诺书(空白待填写)

3.        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接清单(空白待填写)

4.        债务人有关人员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空白待填写)

 


附件

北京宏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交接通知及附件.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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