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通知

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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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山与海饮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2025)山与海破管字第1

东莞山与海饮食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618日裁定受理东莞山与海饮食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或山与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现向山与海公司全体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地点及方式

1.债权人应当在20258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资料接受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

现场申报:申报人应当提前致电与管理人预约时间,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现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及接受电话咨询的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邮寄申报:邮寄申报则请邮递至管理人办公场地,并在邮递单注明“东莞山与海饮食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适时通知债权人提交证据原件予以核对。

3.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汇金四街8号环球财富大厦(宏川智汇中心)12-14楼;联系人:李指向律师,联系电话:13265261768,电子邮箱:1045417824@qq.com

4.债权人在现场或邮寄提交申报材料前,需发送一套完整盖章版的申报材料扫描电子版(PDF文件)至管理人邮箱1045417824@qq.com,邮件标题及文件名称的命名规则为“【山与海公司破产案+债权人名称+债权申报资料】”。但需注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资料旨在提高管理人办案效率,不能替代纸质申报资料,债权申报内容及时间以管理人收到的纸质申报材料为准。

二、债权申报所需资料领取途径

有关“东莞山与海饮食有限公司”的受理裁定书、债权申报公告等法律文书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示,债权人可自行查看。

债权申报资料领取途径:1.联系管理人并提供电子邮箱获取债权申报资料;2.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搜索债务人名称并下载债权申报资料。

三、债权申报应交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有关文书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并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债权人主体资料及授权材料→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顺序整理成册一式两份提交管理人(债权申报资料的提交时间以管理人收到纸质资料为准)。

(一)《债权申报文件清单》(附件1)。债权人需按提交的所有材料顺序、数量、原件/复印件在清单中列明并签名。

(二)《债权申报表》(附件2)。债权人需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需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申报金额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计算明细表,可附于债权申报表之后;若申报的债权涉及合同关系的,须同时对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或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作出说明。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上加盖债权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三)债权人主体资料及授权材料

1.申报人是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附件3)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确认);同时于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当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交申报企业最新的主体登记信息。

2.申报人为个人的,需提交尚处于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确认,同时提供证件原件核对)。

3.授权材料: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证明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或送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债权证明等。如:

1.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应如实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须提交法律文书及该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或能证明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其他证据资料;

3.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须提交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通知书,并如实告知已执行款项数额及执行进展情况;

4.债权人已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须向管理人提供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债权人现场申报债权时需携带所有证据材料原件进行核对;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的,管理人将适时通知债权人核对证据材料的原件。

(五)《债权人送达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附件5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送达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等。

注意:因申报人提供的送达方式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申报人实际接收的,相关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债权人若因送达地址变更,或者撤销原委托代理人委托新代理人,需变更送达地址或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否则,管理人将仍以本送达方式确认书确认的方式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六)《债权人对指定QQ号和微信号的确认书》(附件6

(七)《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附件7

(八)《同意适用默示推定规则声明书》(附件8

四、债权申报材料填写须知

1.申报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申报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申报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所申报债权的性质,如所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须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中关于担保的信息。

3.申报债权数额必须具体明确,申报债权总额包括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利息及违约金等均计算至破产受理日2025618日(不含当天)止,并附计算依据。

4.利息、违约金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计算,涉及年利率、日利率折算的,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

5.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中陈述债权的形成原因,若涉及合同关系的,须同时对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或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作出说明。

6.申报债权以外币结算的,债权人应按2025618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均不予确认。

8.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9.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10.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1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1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13.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4.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6.本债权申报通知的发送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17.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五、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逾期补充申报债权应当收取补充审查费用。

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按照《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费标准指引》第七条的标准收取。具体条文如下:补充申报费用根据补充申报债权金额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一)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500/件收取;(二)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按1500/件收取;(三)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按3000/件收取;(四)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6000/件收取。上述费用分段计算,不累加计算。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六十四条规定,补充申报债权应当支付补充审查债权费用,补充申报债权人拒不支付费用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审核其所补充申报的债权。

六、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5815日,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

七、其他事项

本债权申报通知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山与海饮食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2


附件

附件6指定QQ号和微信号确认书.docx 下载
附件8同意适用默示推定规则声明书.docx 下载
附件9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费标准指引.pdf 下载
东莞山与海饮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pdf 下载
附件2债权申报表.docx 下载
附件5债权人送达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确认书.docx 下载
附件7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docx 下载
附件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docx 下载
附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x 下载
附件4授权委托书.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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