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航海渣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返还抽逃出资本息通知书

福建鑫航海渣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返还抽逃出资本息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9-03 公 开 人:福建鑫航海渣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816次
  • 打印

武航海、陈仁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韩俊峰的申请,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闽03破申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鑫航海渣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航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该案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闽0305破15号决定书,指定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鑫航海渣土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胡金貌为负责人。

管理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协助查询交易明细信息结果(完整版)》发现,鑫航海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收到注册资本200万元后,于2013年12月17日转给莆田市涵江区智能电子经营部1999980元,备注“往来款”。同样,鑫航海公司于2014年1月2日收到注册资金800万元后,于2014年1月3日转给莆田市涵江区智能电子经营部转账8000050元,备注“往来款”,账户余额305.01元,上述银行交易均无资料证明用于鑫航海公司经营需要。且经管理人向武航海本人核实,武航海陈述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并未实际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你方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

    管理人因破产清算需要,现通知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如对本通知书中所述抽逃出资的事实、数额等持有异议,你方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如你方逾期未返还出资本息,也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将依法启动追缴返还出资的相关程序。

特此通知

 

附:管理人联系电话:13959559776(胡金貌)、13030831188(林晓彤)、0594-2158899

管理人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凯天国际3号楼11层11-1、11-6、11-7室  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

 

 

 

福建鑫航海渣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


附件

福建鑫航海渣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返还抽逃出资本息通知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