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08 公 开 人: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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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审计机构:

2024年8月1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金盾中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提高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充分掌握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与财务状况,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遴选审计机构对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提供拍卖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概况

经管理人初步查询,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警用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交通设备、环保设备、自动控制设备、通风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实验室设备的销售;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系统集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证照代理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货物进出口、贸易及运输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实验室工程项目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股东为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占股51%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占股49%。

审计工作范围

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截至2024812日,对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全面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公司现有财产的盘点、核查工作,处理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4.协助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编制债权表

5.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6.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7.专项审项包括但不限于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产生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

8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审计服务。

对破产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制作破产清算期间财务账册并出具破产程序终结审计报告。

三、选聘条件

参选机构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执业资格;

参选机构及其拟指派人员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参选机构需有较丰富的办理或参与破产案件的经验

参选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参选机构不得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本案审计机构的情形,与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参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不得或不宜参选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6.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参选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四、参与方需提交的资料

参选机构的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拟派驻会计师名单简历等。

报价单,报价口径为包干价(币种: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增值税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交通差旅费用)。

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和工作时间等。

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包括近三年的有关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清算方面的审计业绩)。

参选机构出具书面承诺书认可本公告内容且与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无重大违法记录、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

参选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截止时间2024101512时

报名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黄河文化创展中心23;联系人:刘心宇15216716910

     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08日

各审计机构:

2024年8月1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金盾中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提高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充分掌握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与财务状况,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遴选审计机构对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提供拍卖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概况

经管理人初步查询,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警用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交通设备、环保设备、自动控制设备、通风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实验室设备的销售;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系统集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证照代理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货物进出口、贸易及运输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实验室工程项目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股东为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占股51%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占股49%。

审计工作范围

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截至2024812日,对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全面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公司现有财产的盘点、核查工作,处理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4.协助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编制债权表

5.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6.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7.专项审项包括但不限于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产生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

8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审计服务。

对破产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制作破产清算期间财务账册并出具破产程序终结审计报告。

三、选聘条件

参选机构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执业资格;

参选机构及其拟指派人员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参选机构需有较丰富的办理或参与破产案件的经验

参选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参选机构不得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本案审计机构的情形,与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参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不得或不宜参选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6.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参选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四、参与方需提交的资料

参选机构的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拟派驻会计师名单简历等。

报价单,报价口径为包干价(币种: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增值税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交通差旅费用)。

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和工作时间等。

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包括近三年的有关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清算方面的审计业绩)。

参选机构出具书面承诺书认可本公告内容且与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无重大违法记录、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

参选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截止时间2024101512时

报名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黄河文化创展中心23;联系人:刘心宇15216716910

     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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