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告知破产清算义务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管理人告知破产清算义务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3-14 公 开 人:万众创心(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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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创心(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告知破产清算义务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万众创心(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王金玉、侯春萍、杨跃华、黄宝库等)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23日作出(2020)01破申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万众创心(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创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518日作出(2020)京0114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万众创心(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工商档案显示,你方为万众创心公司的破产清算义务人(本案所指清算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方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配合管理人完成以下内容的交接工作,同时你方已知悉如下告知事项:

1.  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  告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等的缴纳情况;

3.  缴足尚未缴纳的出资;

4.  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5.  不得抽逃出资,不得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不得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6.  不得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7.  对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8.  在管理人接管之前,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9.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10.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11.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或管理人同意,擅自以债务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效,造成债务人或者相对人损失的,管理人或者相对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亦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若你方对本通知书所列事项存有异议或有相应线索提供,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告知,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逾期未向管理人提供书面异议申请材料的,视为你方无异议。

若你方在破产清算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破产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万众创心(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314

 

管理人联系方式:

1.  管理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2.  管理人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10)85085926

 

 

附件:

1.  人民法院公告;

2.  决定书。


附件

附件一:人民法院公告.pdf 下载
附件二 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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