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江苏元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5-05-31 公 开 人:江苏元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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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元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

2022617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城区太平聚英建材经营部、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元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元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负责人为项阳。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拟定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遵循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本方案采用以货币形式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的破产财产,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分配。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2025530日,共有36家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债权,债权总额6,061,004.80元,其中税收债权4,522.14元,普通债权6,056,482.66元;不予认定债权349,604.24元。

具体可以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四、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1)截至2025530日,元筑公司名下存在银行存款42,176.17元。

2)元筑公司名下车位8个。

五、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

1、已支出费用

本案已产生的破产费用1,116.00元,具体为:1)刻章费用300.00元;(2)办公费用(邮寄费)816.00元。

2、待支出项目

1)破产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申请费依据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办公费用及会务费用

破产期间快递费、公告费、差旅费、银行手续费、档案费等相关费用。

3)管理人报酬

开票产生的税款及滞纳金。

4)垫付诉讼费

债权人垫付的追缴股东未缴出资的诉讼费。

5)管理人报酬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方式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12%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10%确定;(2)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8%确定;(3)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6%确定;(4)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3%确定;(5)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1%确定。

3、其他预留后期费用(含向各债权人转账的费用等)。

破产费用时间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一次性收取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为共益债务。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

采取多次分配的方式,第一次分配以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补充申报

如本次分配为首次分配,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4、补充分配

为简便起见,如后续发现新财产需进行补充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由管理人根据已确定的各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直接依法分配。

在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和参与分配的破产债权依法确定,管理人依据本分配方案的规定计算各破产债权的分配额时,管理人会将各债权人分配额的计算过程及金额作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细则》,并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上公示,不再另行表决。对实施细则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公示后十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债权人的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对《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予以修正。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示10天,无债权人有异议的,法院裁定后,管理人将按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

以上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江苏元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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