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粤2071 强清2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粤2071 强清2号

公开时间:2024-06-13 公 开 人:晨星创业谷(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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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2071强清2号

申请人:江苏晨星慧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兴路 7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18DG53F。

诉讼代表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晨星创业谷(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兴业路 27 号金辉工业园 10 栋四层 420 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4Q4NB9Y。

法定代表人:刘慧汝。

申请人江苏晨星慧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星慧谷公司 2024 1 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晨星创业谷(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星科技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4 4 10日作出2024) 2071清申 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上述申请并摇珠选定余婷为晨星科技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于 2024 6 4日向本院申请驳回晨星慧谷公司对晨星科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晨星科技公司成立于2020 5 27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股东为晨星慧谷公司(认缴出资 51 万元,持股比例 51%、晨星创业谷(中山咨询服务合作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星咨询企业认缴出资 49 万元,持股比例 49%,均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均为 2030 12 31日前。企业目前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另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 2023 8 9日裁定受理对晨星慧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为管理人。

在本院受理晨星科技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后,清算组依法调查晨星科技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经调查,清算组未发现晨星科技公司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清算组亦未发现晨星科技公司有任何财产;晨星科技公司及其股东晨星慧谷公司、晨星咨询企业均向清算组明确表示不同意垫付清算费用。由于无清算费用,无法继续清算工作,清算组申请驳回晨星慧谷公司对晨星科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晨星科技公司目前无财产用于支付清算费用,晨星科技公司及其两股东亦不同意垫付清算费用,清算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清算组向本院申请驳回晨星慧谷公司对晨星科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1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晨星慧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晨星创业谷(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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