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追缴股东出资的通知书

黄冈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追缴股东出资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12-04 公 开 人:黄冈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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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追缴股东出资的通知

新明破管字第04

黄冈新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湖北新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冈新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11日作出(2024)鄂112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明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鄂1124破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明公司管理人,罗志宏律师为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1124执异6号执行裁定,追加湖北新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贵公司作为新明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为以货币出资,认缴时间至2036年10月1日

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贵公司的上述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尚有人民币500万元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通知贵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主动联系管理人联系人:张凯律师联系电话:13487049140地址:湖北省英山县温泉大道与莲花路交汇处幸福广场售楼部),上述未缴出资缴纳至管理人账户(户名:黄冈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57558721375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坡支行)

贵公司对本通知书中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贵公司既未在本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又未在本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联系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管理人将依法处理,相应的法律后果将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附:1.受理破产民事裁定书一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一份;

 

 

黄冈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受理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追缴股东出资的通知书(湖北新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pdf 下载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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