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公告(新增1笔)

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公告(新增1笔)

公开时间:2025-05-20 公 开 人: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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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公告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

2025317日,张家港法院裁定受理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一阀门债务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557日,管理人通知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报债权。2025514日,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49336.44元,该笔债权系该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代偿款46016.44元及其实现债权的成本费用支出。

对该笔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已完成审查和确认工作,现另行编制债权表提交各位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核查方式

根据《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第七条,对于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由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核查公告,债权人、债务人在15日内未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本公告发出后,管理人不再快递补充债权的核查通知、审核工作报告等资料。债权人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202564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函。

二、核查事项

债权人、债务人对补充申报债权(序号19)的审定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其他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完毕的债权不在本次核查范围内。

若在公示期内,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管理人将在3日内予以复核并决定是否书面答复,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收到管理人答复并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或未在3日内收到管理人答复的,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张家港法院提起债权确认/异议诉讼;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不经异议程序,在公示期间内直接向张家港法院提起债权确认/异议诉讼。

公示期满后,若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无人提起债权确认/异议之诉,则该笔债权列为无争议债权,管理人将据此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清算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疑问,可在会后向管理人递交申请,查阅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20

 

附件: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表(截至2025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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