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001号/002号/003号

通知书001号/002号/003号

公开时间:2025-06-19 公 开 人:江苏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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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

(2025)华伦强清字第001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2025612裁定受理江苏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华伦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孙敏瑞为清算组负责人。你(或你单位)应于2025年8月4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1号16楼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孙敏瑞 1771230099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江苏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通知书

(2025)华伦强清字第002

江苏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

2025612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根据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溧阳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溧阳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溧阳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溧阳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江苏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通知书

 

(2025)华伦强清字第003

江苏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612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根据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溧阳法院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溧阳法院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江苏华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2025)华伦强清字第003号通知(债务人)-清算组.pdf 下载
(2025)华伦强清字第001号通知(债权人)-清算组.pdf 下载
(2025)华伦强清字第002号通知(清算义务人)-清算组.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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