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关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5-08 公 开 人: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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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行使

                                      取回权的公告

 

    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陕0628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双翼石化)破产重整,并于同日以(2018)陕0628破1号决定书指定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信达公司)在破产人重整期间曾向管理人提交《关于债务人持有申报人财产的具体说明》,要求管理人依据其与破产人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XDZL2013-031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对破产人持有的信达公司的资产进行区分并进行返还。

    经管理人调查,信达公司提出返还财产的范围与债权人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别除权存在权利冲突,且信达公司提出行使取回权的时间节点正处于破产人重整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认为其当时并不具备行使取回权的条件。

    2020年12月14日,富县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双翼石化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双翼石化破产。

    为确保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依据本案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对双翼石化的成套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处置,并于2023年12月29日以104345442.97元(大写:壹亿零肆佰叁拾肆万伍仟肆佰肆拾贰元玖角柒分)的价格成交。经管理人初步甄别,已成交的资产中包含9项资产并未设立抵押权,为信达公司可取回资产(具体明细见表一),该9项资产的成交价格为4340333.26元(大写:肆佰叁拾肆万零叁佰叁拾叁元贰角陆分),成交款目前提存于管理人账户中。另,根据信达公司提交的《关于债务人持有申报人财产的具体说明》、编号XDZL2013-031的《融资租赁合同》和(2017)京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管理人初步认为另有31项资产系双翼石化基于融资租赁关系合法占有的信达公司资产(具体明细见表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不属于破产财产。

    依据管理人制定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取回权行使审查规程》之规定,现将申请人信达公司申请取回的资产清单(详见附件表一、表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至2024年5月22日),公示期间内,全体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附书面证据材料(仅提出异议但无证据材料的视为无异议),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管理人将在公示期满后通知信达公司取回相关资产;公示期内有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的,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达公司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及相应资产应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未及时向管理人支付上述费用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

特此公告。

 

    附件:1.表一(已变价资产)

          2.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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