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1-08-04 公 开 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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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1-08-3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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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隆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贵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川01破申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受理申请人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1)川01破管35号《决定书》,指定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担任成都市新津隆瑞实业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曾传辉任负责人。

债权人应当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2021 8 29 日前向新津隆瑞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讯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6 号盛大国际 3 7 楼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邮编:61003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莉,13608031683;管理人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 00-12:00;下午 14:00-17:00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成都市新津隆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成都市新津隆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新津隆瑞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 8 月30 日下午 16  00 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第十三法庭(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 2   20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准时参会。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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