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裁定

破产受理裁定

公开时间:2024-12-24 公 开 人: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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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03破10- 1号


申请人卢现伟因被申请人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胜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对银胜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根据申请人卢现伟申请将其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人卢现伟对被申请人银胜得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 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将该案移送银胜得公司住所地及 经营场所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银胜得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4日,注册 资本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洛阳市西 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石西坤,股东为石 西坤。2020年10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0)豫03民终61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银胜得公司于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卢现伟借款本金816271.42元,并 支付利息(以816271.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 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因银胜得公司未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卢现伟向河南省洛阳 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胜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银胜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债权人卢现伟的破产 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卢现伟对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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