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

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1-01-17 公 开 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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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020)鼎福破管字第015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会议:

申请人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光化工公司”)以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渝05破申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1210日作出(2020)渝05破33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债务人财产情况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现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一、待处置资产

经管理人初步核查,目前,鼎福公司待处置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805.4元,全部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现无需要变价处置的固定资产。若管理人在本次会议后经过调查走访,发现鼎福公司有其他可供变价的资产,将按照本次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进行处理。

二、破产财产变价原则

破产财产变价在充分体现债权人意志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许可下,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予以进行,将资产通过变现程序实现资产现金化。

三、破产财产变价细则

(一)变价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之规定,管理人将以网络拍卖为主要方式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2.如果变价过程中出现不适于拍卖、无法委托拍卖的情况,管理人将报告债权人会议主席并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以变卖方式处置。

3.若破产财产采取其他方式变价(如拆迁补偿、整体变卖等)可实现财产最大价值或更有利于清算工作的,管理人将报告债权人会议主席并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处置。

(二)拍卖流拍及保留价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如果流拍,将再次组织拍卖。再次拍卖时,按前次保留价下浮20%确定拍卖保留价,实施无限次拍卖,直至拍卖成功。

(三)变价限制

若发现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此类财产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四、变价方案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将以本方案确定的变价方式及时开展变价工作。

以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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