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关于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28 公 开 人: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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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镇玻、大洋破管他字第4

202435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2024)苏11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玻公司”或“债务人”)、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玻公司”或“债务人”)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于2024319日以(2024)苏1112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南昆仑律所事务所同时担任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郭永林为管理人负责人。

镇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430日之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通港路89号物流大厦A10;联系人:王云律师 13921580913、王玮律师15050865259)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镇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镇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镇江市玻璃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月二十七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王云 13921580913

镇江新区通港路89号物流大厦A10楼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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